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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来喜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来喜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9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3653900U(1-1)。负责人李雅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娟,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来喜,男,汉族,1974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来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胡朝勇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