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树淮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8民监5号江树淮:你因与陈浩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及(2015)杭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货款已支付,陈浩贤未将中牛牵走及该牛中毒死亡是陈浩贤人为过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陈浩贤承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送达给你的判决书未盖公章,造成无法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你所述造成中牛死亡的风险责任应由陈浩贤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查明,在2014年5月31日陈浩贤因中牛性子烈未牵走的情况下,你与陈浩贤约定在陈浩贤付清全款后再牵走中牛。虽然你与陈浩贤对对方主张的中牛交付的具体时间不一致,但按约定中牛仍处于你的占有、管理中,且在未实际交付前死亡,该牛死亡的原因亦无证据证明与陈浩贤有关。原审认定该牛未实际交付前死亡的风险责任应由你承担,并结合死亡中牛的年龄、体重、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死亡中牛的价款为45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审判决书送达与上诉权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审判决书属依法送达。另你不服原审判决,2015年原审法院已受理你的再审申请,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