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6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42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职务行长。原告代理人:李子军,职务鸡东县支行法律顾问。被告:牛君梅,女,196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牛喜刚,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王绪发,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汉吉爱,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牛君平,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与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撤回对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的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23.00元,减半收取计1561.50元,由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五人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许纳新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