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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6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42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职务行长。原告代理人:李子军,职务鸡东县支行法律顾问。被告:牛君梅,女,196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牛喜刚,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王绪发,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汉吉爱,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告:牛君平,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与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撤回对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的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23.00元,减半收取计1561.50元,由被告牛君梅、牛喜刚、王绪发、汉吉爱、牛君平五人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许纳新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