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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奇艾发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涂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奇艾发化工有限公司,江门市涂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奇艾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容桂大道南12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06311049。法定代表人:戴双辉。被执行人:江门市涂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86366455R。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奇艾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涂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69334.9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