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福进、黄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进,黄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叶福进,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智伟,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进与被执行人黄智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智伟立即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34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