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3876674B。负责人:熊晓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兴西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41252H。法定代表人:程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学银,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水平,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193-8。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财富广场B1512室,组织机构代码:70554127-X。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南昌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借款本金8449790元及利息、律师费13068元;二、被执行人陶学银、胡水平、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