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根生、朱金凤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根生,朱金凤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716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沈根生,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朱金凤,女,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沈根生、朱金凤因刑事自诉潘某、沈某、须某、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沈根生、朱金凤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129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沈根生、朱金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202号判决书判令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沈根生、朱金凤的经济损失,并无证据证明潘某、沈某、须某、张某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沈根生、朱金凤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相应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陈 婧审 判 员 顾 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