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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11367035.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1367035.3元,被执行人四川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1367035.3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