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德生与苏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生,苏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933号原告:谢德生,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苏光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谢德生与苏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德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谢德生与苏光明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谢德生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谢德生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