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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谋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谋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211号被执行人:吴谋炎(曾用名吴谋辉),男,苗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被执行人吴谋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吴谋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吴谋炎未缴纳罚金,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通过福建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