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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志梅诉被告李维、陈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梅,李维,陈栓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145号原告杨志梅,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李维,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陈栓志,男,43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梅诉被告李维、陈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私下解决,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审 判 员  王双麒人民陪审员  袁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东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