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芹、张建发、刘辉、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李桂芹,张建发,刘辉,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责人赵汉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芹,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发,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强,该公司业务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芹、张建发、刘辉、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雪雁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