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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时金玲犯非法经营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恢74号被执行人时金玲,女,196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振兴路南段一组17-1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02280482。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时金玲犯非法经营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时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洪湖支行大同湖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洪湖支行大同湖分理处(账号为6228480799635604272)存款人民币50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