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晓鹏与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鹏,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61号申请人白晓鹏,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692A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晓琼,总经理。白晓鹏与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白晓鹏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