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571号原告:冉某,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田某,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冉某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支付贵G×××××车辆的补偿款40000元给原告,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杨 海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燕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