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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克临、黄淑芳等与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克临,黄淑芳,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993号原告:连克临,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黄淑芳,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A501室。法定代理人:甘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连克临、黄淑芳与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连克临、黄淑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克临、黄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克临、黄淑芳撤诉。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连克临、黄淑芳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华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