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萍与被执行人芮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萍,芮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231号申请人王小萍,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芮军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王小萍与芮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小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人提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23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旻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