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宋志峰、吴明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峰,吴明义,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24号申请人:宋志峰,男,1979年8月16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吴明义,男,1971年1月5日,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杨华,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宋志峰诉被申请人吴明义、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明义的车牌号为鲁C×××××的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明义的车牌号为鲁C×××××的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