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邓卜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涡阳通用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