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陶婷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婷,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412号原告:陶婷,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东,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勇,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陶婷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承诺2015年6月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后电话也不接。被告马勇未答辩。原告陶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马勇未到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被告马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陶婷借款1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马勇欠陶婷13万元,于2015年6月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陶婷多次催要借款,被告马勇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合意成立。根据原告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借款金额大小,本院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13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陶婷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婷借款13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马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