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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鑫与黄昌雄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黄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被执行人:黄昌雄,男。王鑫与黄昌雄支付令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昌雄未自觉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鑫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昌雄给付欠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欠款归还期限已做约定,申请执行人王鑫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