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光、吴自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吴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吴自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光与被执行人吴自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50.88万元,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志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自旺尚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何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10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