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军、李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军,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军、李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128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军、李晓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朱建军、李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