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美珍、刘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珍,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吴美珍,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2011号,向被执行人刘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军银行的存款59549.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