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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秀先与余学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先,余学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431号原告:李秀先,女,生于1978年2月28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余学华,男,生于1971年9月28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李秀先与被告余学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秀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先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李秀先负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