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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煜与张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煜,张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煜,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张佐,现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煜与被执行人张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煜清偿原告刘煜代被告张佐向贺成刚归还的借款50000元及支付的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佐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佐共履行了20000元;经查证:属被执行人张佐所有的×××号蒙迪欧牌汽车一辆和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建筑面积:97.8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庆市房权西峰区字第XXXX号楼房一套(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佐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煜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煜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侯燕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