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武华、丁力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武华,丁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余武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丁力兵,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余武华申请被执行人丁力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武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