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吴院与陈富、洪湛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院,陈富,洪湛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2069号原告:吴院,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银,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富,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被告:洪湛棉,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原告吴院诉被告陈富、洪湛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院诉称:被告陈富、洪湛棉因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吴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即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如超期不还清,被告用一切家财产偿还,并按每天超期罚款2000元计算。以上借款有书面借据经被告亲笔签名、盖指模为证。被告洪湛棉与被告陈富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100000元也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无动于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另案原告吴秀霞已向阳春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陈富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院的起诉。原告吴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明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昭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