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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翠英与王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翠英,王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48号原告:金翠英,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王苏青,男,汉族,1968年生,住赤壁市。原告金翠英诉被告王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金翠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翠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金翠英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