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翠英与王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翠英,王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48号原告:金翠英,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王苏青,男,汉族,1968年生,住赤壁市。原告金翠英诉被告王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金翠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翠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金翠英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