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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丽霞与王玉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霞,王玉清,李永良,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孙丽霞,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王玉清,女,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李永良,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石林,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清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王玉清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全部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大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