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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亚诉与贵州省麻江县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亚,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67号申请人田亚。被执行人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田亚与贵州省麻江县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35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田亚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承揽报酬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总计35427.84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0.00元、执行费431.0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得到位标的17000.00元,申请人已将17000.00元领取,现除生产设备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35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豪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