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秀波诉被告贾维平;于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波,贾维平,于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655号原告:徐秀波,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代理人:姜希富,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贾维平,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告:于丽丽,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原告徐秀波与被告贾维平、于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徐秀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秀波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