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保39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周波,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开喜、万小娣、姚开毅、姜建兵、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波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波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周波管理、使用,禁止买卖、抵押、毁损、变更产权登记等民事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 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