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雷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雷薪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225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雷薪存,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李永红与被告雷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永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李永红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