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五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五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5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五波,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五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五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丁五波在盘州市红果镇康吉盲人按摩院将骆某的农村信用卡盗走后,到红果镇亦资街道办农村信用社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取走人民币5000元;同年4月,被告人丁五波在盘州市红果镇康吉盲人按摩院帮聂某的农村信用卡绑定微信,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用聂某的手机向自己的微信转账1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五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五波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五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骆某、聂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银行卡信息及明细表,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五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五波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五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五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