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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成征与陈厚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征,陈厚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651号原告:陈成征,男,192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森,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系原告父子关系(原告次子)。被告:陈厚玉,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成征诉被告陈厚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成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成征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