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成征与陈厚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征,陈厚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651号原告:陈成征,男,192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森,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系原告父子关系(原告次子)。被告:陈厚玉,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成征诉被告陈厚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成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成征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