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小宇与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宇,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民初3107号原告:张小宇,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88********,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薛利民,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彩云,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小宇与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利民,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7年6月5日所签“工作确认函”;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的定金10000元;3、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曾在青山娜琳步行街租赁柜台经营服装生意,由于租赁面积30多平米,经营业务受限,于是2017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负责人朱小丽洽谈租赁其青山时代财富商城地下商铺。原告当时提出要租赁60平米以上的商铺,朱经理答应,“有你需要的面积”,且带原告到了地下商城四区1096号店铺,并说“这间店铺是90.15平米,适合你租用”,原告看后即向朱经理提出不要消防通道这一块和紧靠消防通道周边的位置,因为法律规定不允许挤占消防通道及影响消防的通行,朱经理说“可以,切除消防这一块,还有60多平”,原告听后也觉得符合自己租赁面积的要求,于是应对方要求签订了“工作确认函”,同时交付定金10000元。在工作确认函签字后,作为合同签订的承租方本应也该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的确认函,但被告公司未能给付原告。2017年6月29日,原告雇佣工人到该商铺做装修前的设计,经实地测量,除去约17平米的消防通道周边外,剩下商位面积仅为33.4平米,该商铺面积与原定的面积出现差距。为此,原告通过微信向朱经理提出商铺面积与原商谈面积不符问题,朱经理在微信说“面积不用你管,你是租商铺,不是买”。原告又回复说“我当初问过你,不要消防及周边那块,你说还有50几个平米”,“面积怎么就不用我管,我是按照面积租,不看面积怎么会认可你们的3.3万元的租金”。2017年6月29日12时许,朱经理用微信催原告交租金,2017年6月30日原告用微信回复:早准备交,可由于你对面积的欺瞒,租金没法交,原告又问起你的建筑面积加消防那点是多少,朱经理微信答复:“一共是90.15平米”,原告又问:“那点消防是多少平米?”朱经理回答:“我没量过”,原告说:“我量过了约17平米”。由于在租用面积上双方发生争议,因此,原定在2017年7月5日交清租金的约定,使原告无法履行,且原告在2017年7月4日17时用微信向其说明了不能如期交付租金的原因。综上,作为租赁商铺、商位的租赁合同,按照人们的交易习惯或通常做法,承租人在租赁商铺时,对租赁商铺的大小、面积总是要有一定要求的,这不仅涉及承租人将来的经营状况问题,也涉及租金的计算和多少问题。原告在商谈其租铺时,首先提出的是面积,并明确租赁60平米以上的,而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当时也做过应允。对此,原告信以为真,在交付定金后,却发现除去消防通道周边那块约17平米外,还应有73.15平米才对,但现除去消防通道周边约17平米外却成了33.4平米,这显然与原告的要求和被告公司当初的承诺差距甚远。可见,造成这一纷争的责任在于被告方,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信守承诺,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租铺面积,因而才导致原告未能实现其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不能交付租金,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被告的这种不履行约定承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有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双方所签的“工作确认函”,是被告公司事先拟制的格式性书面文件,从其该函权利义务关系看,该函仅规定对被告方享有权利,在对承租人对租赁物要求不作任何记载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承租人在限定时间内交清租金,否则定金不予退还。显然,在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工作确认函”对承租人来说是有失公允、显失公平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据《民法通则》106条、《合同法》第54条、第58条、第107条、第115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工作函,原告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双方是自愿签字的,对于商铺的面积也是固定的,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不是按照使用面积来确定,建筑面积包括消防栓是90.15平米,原告要求将消防栓的地方隔开,我方将消防栓隔开后的使用面积是33点多平米,每个商场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算的,原告按照工作函交的定金,工作函上约定在7月5日之前交清租金,否则定金不予退回,甲方可另行租赁。由于原告在8月起诉,给我方造成了损失,所以我方不同意退还定金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区域经理朱小丽洽谈原告租赁被告青山时代财富商城地下商铺有关事宜,原告欲租赁使用面积在60平米左右的商铺,朱经理带原告到地下商城四区1096B号店铺,并介绍这间店铺建筑面积是90.15平米,原告看后提出不要消防通道这一块和紧靠消防通道周边的位置,朱经理承诺可以切除消防这一块,原告未经实地测量,即在被告出具的“工作确认函”上签字。工作确认函约定:定金10000元;全年费用33000元;限于7月5日之前交清租金,否则定金不予退回,甲方可另行租赁。工作函未对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其他租赁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违约责任。在工作确认函签字后,原告雇人到该商铺做装修前的设计,经其雇用人员测量,除去消防通道周边外,剩下商位面积为33.4平方米,该商铺面积与原告的预期面积出现差距。因此,原告通过微信向朱经理提出该问题,并要求退还定金,朱经理要求原告在2017年7月5日之前交清租金,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另查明,1096B号商铺被告已于2017年7月底出租给其他人,其中隔出的消防通道也已经出租。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作确认函等书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工作确认函》是被告单方作出的格式租赁合同,该《工作确认函》未加盖被告的公章,未交付原告持有,且未约定租赁商铺的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只约定了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出租方的违约责任。该《工作确认函》对原告来说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意欲租赁的是被告公司青山时代财富商城地下使用面积约60平米左右的商铺,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向原告介绍1096B号商铺时,未明确告知原告隔去消防通道后的使用面积,且在《工作确认函》上也未明确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致使原告存在误解,在《工作确认函》上签名并交付定金,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50%);原告在看过1096B号商铺后未经实地测量就在《工作确认函》上签名并交付定金10000元,原告也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且被告方于2017年7月底已将1096B号商铺出租于他人,实际损失也约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50%即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7年6月5日所签的《工作确认函》;二、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小宇定金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小宇负担75元,由被告包头市靖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