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敏与郝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郝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613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银亮,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郝爱民,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地址:河北省鹿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诉被告郝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