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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丹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丹,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何丹,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0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97小学院内*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杨斌,男,回族,生于1976年6月16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特变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丹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13725元,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款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忠审 判 员  孙德胜代理审判员  邓 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