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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谢茂忠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茂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5718。法定代表人李承蔚,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谢茂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茂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4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46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一审法院未组织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或听证,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由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谢茂忠支付工程款293386元。本案所涉“双赢大酒店”工程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隆美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