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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周享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周享受,胡华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3720号原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埏街道北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17970875。法定代表人:吴方吉。委托代理人:黄建旺、叶童爱,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六虹钢材市场**幢*号**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4540-0。法定代表人:蔡新春。被告:周享受,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胡华珠,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周享受、胡华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被告周享受、胡华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8日,原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共同借款协议书,约定若原告替该被告代偿银行欠款,原告可依约起诉该被告要求还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周享受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月,原告履行上述代偿义务,向银行代偿70万元,但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该款,原告催讨无果。被告周享受、胡华珠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6年登记离婚,本案诉争债务发生于该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确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被告周享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1440元,由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周享受负担(公告费64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迅扬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木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亚纳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HYPERLINK”http://203.135.160.9:61601/law?fn=chl060s207.txt&term=31”l”31”t”_blank”?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身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