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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重庆振新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明,重庆振新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065号原告:陈华明,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俊林,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振新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55幢附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7380H。法定代表人:徐正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明诉被告重庆振新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振新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