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华东与朱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东,朱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585号原告:吴华东,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朱平辉,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吴华东与被告朱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因被告朱平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平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原告以前是开土方车的。2016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和被告在……碰头,被告先手写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然后原告至……的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20,000元。这20,000元是本金,没有预扣利息。今年春节前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朱平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因个人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贰万圆。定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该借条备注栏另载明,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照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备注栏最后注明,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履行备注栏中的四项内容,并有被告签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原告贰万圆。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拖欠20,000元不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除应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外还应按照约定偿付原告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均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平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华东借款20,000元;二、被告朱平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华东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平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滢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