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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子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42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子安,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子安银行存款2050元。支付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