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子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42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子安,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子安银行存款2050元。支付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