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广波与李德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波,李德秋,李德勇,李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917号原告:张广波,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振,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德秋,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召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德勇,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德彬,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波诉被告李德秋、李德勇、李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广波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卡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