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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广波与李德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波,李德秋,李德勇,李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917号原告:张广波,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振,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德秋,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召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德勇,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德彬,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波诉被告李德秋、李德勇、李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广波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卡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