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顺与被执行人李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顺,李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学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中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学顺与被执行人李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李中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顺货款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学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4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