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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荆飞、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亮,荆飞,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210号原告张志亮,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荆飞,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志亮诉被告荆飞、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志亮负担。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谢建民人民陪审员  胡梦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