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阮鸿献与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鸿献,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028号原告:阮鸿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先伟,男,汉族。被告:周良英,女,汉族。被告: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阮鸿献诉被告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鸿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鸿献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3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鸿献承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坝绍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