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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阮鸿献与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鸿献,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028号原告:阮鸿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先伟,男,汉族。被告:周良英,女,汉族。被告: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阮鸿献诉被告唐先伟、周良英、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鸿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鸿献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3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鸿献承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坝绍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