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涛、徐延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徐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菏泽市邮政局职工,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徐延云,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徐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金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杨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