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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玲峰、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玲峰,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玲峰,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兴圃大道东3号。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朱玲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将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单位、管理劳动者单位、发放工资或参加社保单位等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的责任予以明确。如劳动者与上述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未将相关联的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即使劳动仲裁程序遗漏了上述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未追加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发回重审。本案中,朱玲峰与格兰仕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期限为2015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朱玲峰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并缴纳,因朱玲峰的诉讼请求与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现本案当事人仅为与朱玲峰签订劳动合同的格兰仕公司,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未果,本案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玲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来自: